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民初130号
原告:百色恒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三雷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农仁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磊,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名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力德时代13栋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百色恒宝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名门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百色恒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四川名门园林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色恒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3元,减半收取计3197元,由原告百色恒宝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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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屈宇
书 记 员 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