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707执24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杰润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杰润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7)苏07民终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4037.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杰润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以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由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