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3民初28611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2。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赢天下重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赢天下重庆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工资687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赢天下重庆分公司承包重庆市渝北区照母山组团“北大资源***2#地块”、“中央公园华润公园九里”等工程项目后,将外墙涂料劳务分包给被告**。原告于2019年6月被雇请到上述工地做外墙涂料,期间除预支少量生活费外,被告一直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拖欠原告工资。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20年8月8日支付了11000元,剩余68700元拒绝支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关系,原告向法庭举示的合同系其与被告赢天下重庆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关系。原告出具的欠条系被告**所写,也与其没有直接的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于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赢天下重庆分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9日,赢天下重庆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乙方组织人员为北大资源***2#地块外墙涂料项目提供劳务服务,工程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照母山组团,开工日期2019年9月12日,竣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合同暂定金额150518元等内容。2020年8月8日,**向***银行转账11000元,备注“北大资源博雅劳务工资”。
庭审中,***举示了《欠条》,载明以下内容“现有**与**,华润九里公园,跟悦能做外墙保温涂料,欠以下人工工资”,其中“***68700元”,落款处**签名捺印,时间2020年8月10日;***称该欠条由**出具,欠条上只写了中央公园华润公园九里,但实际上包括北大资源***2#地块,拟证明其与**、**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二人尚欠其劳务费68700元。**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欠条系**写的,**未签字。**、赢天下重庆分公司未予质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在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认可尚欠原告工资687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其在北大资源***2#地块和中央公园华润公园九里提供劳务,但被告**出具的欠条明确为所欠中央公园华润公园九里项目的人工工资,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北大资源***2#地块的劳务工资尚未结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原告在中央公园华润公园九里提供劳务以及该项目劳务由被告**、被告**共同承包的事实,仅有被告**的确认,明显欠缺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被告赢天下重庆分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赢天下重庆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68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计7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