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6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子***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中海,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中海、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6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将另行起诉为由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