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1民初306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信县。
被告:山东富瑞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716668341
住所地:惠民县桑落墅镇桑西村。
原告***与被告山东富瑞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2020年1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