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621民初1195号
原告:山东富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桑落墅镇工业二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如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北马镇乔家村256号。
山东富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瑞工贸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富瑞工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富瑞工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瑞工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还清所欠我公司的货款511737.8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款项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51173.785元,以上共计支付562911.635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9日,富瑞工贸公司与***签订《供货合同》,由富瑞工贸公司为***供应粉末涂料。截止2021年11月24日双方对账,***认可尚欠富瑞工贸公司货款647685.35元。此后,富瑞工贸公司又多次供货至2022年4月19日,并多次催要货款,至今尚欠货款511737.85元。综上所述,***长期欠款不还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富瑞工贸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给富瑞工贸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除了应当及时还款之外,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第七条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的签订地在富瑞工贸公司。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辩称,我和原告之间没有产生合同关系,我和王总(***)、***之间发生业务关系,但***与原告有合同关系我不清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9日,山东富瑞工贸有限公司(供方,甲方)与***(需方,乙方)签订供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按需提供采购清单,甲方按采购清单供货。所有经济责任均执行本协议规定,不再每次重新签订协议。运输方式:物流配货。入库及验收: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地点后,卸货检验入库由乙方完成。乙方对产品有异议需在3日内向甲方提出,超过3日视为已验收完毕,产品符合协议约定。乙方收到货后视为欠甲方的货款,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未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停止供货。乙方需在停止供货起60日内结清所有货款,延期支付需按欠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经双方对账,截止2021年11月24日,***欠富瑞工贸公司货款647685.35元,***在富瑞工贸公司出具的对账函上签字按印。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4月19日,富瑞工贸公司委托山东昊飞物流有限公司向***运输货物14批次,货款共计119667元。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13日,富瑞工贸公司委托滨州邦韵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运输货物6批次,货款共计69597.50元。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期间,***分多次共向富瑞工贸公司支付货款297740元,2021年12月23日,***退回富瑞工贸公司FG7855驼花纹货物1616kg,货物价值27472元。综上,***尚欠富瑞工贸公司货款511737.85元未付。
上述事实,由富瑞工贸公司提供的供货合同、对账函、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富瑞工贸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富瑞工贸公司为***提供货物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货款。***共欠富瑞工贸公司货款511737.85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未按约定付款,富瑞工贸公司有权停止供货,***需在停止供货起60日内结清所有货款,延期支付需按欠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给富瑞工贸公司。富瑞工贸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应于2022年6月19日前付清所有货款。***未按期支付货款,按照双方的约定,其应按欠款总额511737.85元的10%支付违约金,即51173.785元。该约定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富瑞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562911.6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负担。
(以上款项均付至山东富瑞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惠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13011370144205000014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