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初4832号
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西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MA441X9Y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瑞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汉阳路滨江国际酒店18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9FT6C3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3.25元、保全费2675.50元,由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