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3民初6384号
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被告:河南世纪洪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南祥云路东2幢1单元25层2508号。
法定代表人:张铁帅。
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世纪洪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2021年12月13日,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76.0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少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