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3民初3575号
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平舆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敏,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张店乡大王庄村9号院762号。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1.35元,由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