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翎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许昌利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3民初6328号
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许昌利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学府街西段路南农贸市场综合楼十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许昌利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郑中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