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翎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蓝翎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3民初2126号
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汴京大道62号蔚蓝加州42幢2单元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少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