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门民初字第0966号
原告建研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研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建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