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民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民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舟山梁弘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903执649号 宁波民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舟山梁弘港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波民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梁弘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90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利息3214.2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舟山梁弘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17.22元,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3214.22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收取了诉讼费4653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