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阳市东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衡阳市鸿丰港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05民初976号
原告:衡阳市东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衡阳市鸿丰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东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鸿丰港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东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东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东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衡阳市东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