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与被告甘肃省交通战备公路工程总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