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县分公司等与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3123民初20号之二 原告:凤凰县鑫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土桥垅市政公司宿舍旁边王红蕾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3MA4TF2CY27。 经营者:***。 被告: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县分公司,住所湖南省凤凰县凤凰之窗文化旅游产业园18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4R5TTU5D。 负责人:***。 被告: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群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74591857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凤凰县鑫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县分公司、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凤凰县鑫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县分公司、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凤凰县鑫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县分公司、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凰县鑫发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县分公司、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2.02‬元,减半收取4,126.01元,由原告凤凰县鑫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