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3民初9385号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执行董事兼总监理。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因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结清款项,故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