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宝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源宝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永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冠盈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异44号
异议人(案外人):重庆源宝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宝华村1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1FH62B。
法定代表人:董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江河,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重庆永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平街2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849208447。
法定代表人:王攀,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云南冠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海伦城市广场二座17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84UN4F。
法定代表人:吴勇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重庆永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云南冠盈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重庆源宝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保全财产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案外人)重庆源宝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重庆源宝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重庆源宝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  陈仁伟
审判员  张 宁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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