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

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通海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园区(黄台)**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通海建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申请执行人:朝鲁门其其格,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与通海建材、朝鲁门其其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债权内容为82.1479万元。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2020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过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的网络查控,于2017年6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朝鲁门其其格名下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龙翔建材城G座010125#、010125#房产,经两次拍卖流拍后,将两套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价格分别作价四十万元,共计作价八十万元交由申请人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名下蒙H×××××、蒙HFS999汽车无法实际控制,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