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9477号
申请人: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园(黄台)**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8523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咏立,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现住河北省霸州市。
申请人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天津满华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