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汇明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汇明监理公司与环球置业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1022民初838号 原告:甘肃汇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明监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西峰油田对面)。 法定代表人:高淑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置业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环县县城*****/div> 法定代表人:漫宏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汇明监理公司与被告环球置业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明监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环球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汇明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淑娟、被告环球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漫宏喜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明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监理报酬113900元及合同约定逾期利息30000元,共计143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环球置业公司(原为环县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位于甘肃省环县盘旋路和谐家园住宅楼工程的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约定监理报酬为133900元,并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当前付款总额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与拖延支付天数计算,在被告住宅楼工程施工开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报酬20000元,剩余报酬被告承诺随后支付,但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该报酬,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环球置业公司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监理合同成立的过程、约定报酬金额及未付款金额均属实,提供监理服务的时间及地点都合适,因案涉工程系***等八人借用环县富泰公司的资质开发建设,监理单位是***、***、**等人联系的,监理报酬等亦是原告与***、**等人协商确定的,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认为应由***等人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4年,***、***(***之妻)、车琴文、***等8人将其以出让方式在环县国土资源局取得环县原农机公司使用的面积为3719.0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3月26日,前述8人与环县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书一份,载明“我们是环县农机公司下岗职工,因我们现居住的家属院进行棚户区改造,现委托环县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我们承建住宅楼开发及办理相关手续”。并于同日在甘肃省环县公证处对该份“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2014年5月28日,环县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环县和谐家园住宅楼工程招标公告”,同年6月13日,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由***负责工程具体施工。 2014年6月3日,环县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监理企业投标资格审查通知》,原告中标后向被告出具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及项目部人员一览表。2014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成立环县和谐家园住宅楼工程监理项目部的通知”,并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环县和谐家园住宅楼工程,工程规模:新建6层框架结构住宅楼一幢,建筑面积3719.05㎡,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7140207.31元,签约酬金133900元,总监理工程师为***。合同同时约定为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前述工程开工后,原告即进场履行监理职责至工程全部竣工,共计200余天。2015年4月9日,原告出具了“环县和谐家园住宅楼工程主体验收监理评估报告”一份。该案涉工程现已投入使用。 另,合同履行过程中,***代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20000元,剩余监理费至今未付。 环县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7年9月29日将名称变更为“甘肃环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漫宏喜。 本院认为,原告与环县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监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监理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监理职责,环县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监理费,现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了部分监理费,剩余监理费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对于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因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诉请的金额并未超出法律的规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该笔费用应由***等8人支付,因原告与***等8人之间并未建立合同关系,其该项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对此被告可另案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甘肃环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汇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13900元及逾期利息3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8元,由甘肃环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解爱民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