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81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过程较长,现申请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8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