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富华恒升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1财保27号
申请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1号润华时代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谢先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真珍,湖南智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岳阳富华恒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洞庭村白石组岳荣公路西侧洞庭美域G6栋112、11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年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富华恒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责任担保(保单号:123C104672022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富华恒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  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  庆
书 记 员 张刘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