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1号润华时代中心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谢先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志,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上诉人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12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挂靠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的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所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第九条其他事项中约定“如协商不成产生纠纷,双方约定由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协议管辖的规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刘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581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作为该案共同被告,为被告**的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至本案起诉之日,**也未归还代其偿还的债务。现上诉人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偿还代其支付的工资及材料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其基础法律关系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在《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虽约定“本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产生纠纷,双方约定由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故原审人民法院按专属管辖的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处理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明
审判员  严冰
审判员  王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