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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福州某某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334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施佺,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 被告:福州***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马厂街1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鹏程路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3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州***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