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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某经营部、江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民初1201号 原告:德某经营部。 经营者:吴某某。 被告:江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原告德某经营部与被告江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德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