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某某与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3237号原告:钦某某,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钦某某与被告李某、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钦某某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20元,由原告钦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