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民初1202号
原告:安徽某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某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