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1民初11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某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2025)苏0191财保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南京某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江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47588.62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庞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