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02执1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州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州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4374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并开始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自然资源部不动产信息、证劵信息、互联网银行等状况进行查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冻结银行账户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冻结期限一年,冻结到期前二十天内申请人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要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申请,逾期不申请续冻,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陕E0××**)、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陕EA××**),本院均已依法查封,因均有在先查封,本案属轮候查封不能处置情形。经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渭南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土地一宗,(土地证号:陕(2017)渭南市不动产权第G×**),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有在先查封,本案属轮候查封不能处置情形。因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已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综上,因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