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5001号
原告:江西宇航吊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超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增,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宇航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宇航吊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宇航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宇航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