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皖0291执867号
芜湖市铭诚炉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申请人无锡拓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无锡拓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无锡拓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40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无锡拓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705元;申请执行费4051元。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
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