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11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铭诚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飞阳产业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982127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市明盛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钱**88号-W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242450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铭诚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明盛工业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的5月15日、2019年10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无锡市明盛工业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锡市明盛工业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为零星存款;
3、本院于2019年9月5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无锡市明盛工业炉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一辆;
4、被执行人无锡市明盛工业炉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无锡市明盛工业炉有限公司生产生活等信息进行调查;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无锡市明盛工业炉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207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