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铭诚炉业有限公司

芜湖市铭诚炉业有限公司、无锡市明盛工业炉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1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铭诚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飞阳产业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982127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市明盛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钱**88号-W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242450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7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无锡市明盛工业炉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苏B×××××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