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1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铭诚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飞阳产业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982127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市明盛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钱**88号-W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242450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7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无锡市明盛工业炉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苏B×××××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