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395号
原告:蓝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蓝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豹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2月28日,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与蓝豹公司赔偿金争议一案作出常武劳人仲案字(2018)第1090号仲裁裁决。***及蓝豹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9)苏0492民初391号、(2019)苏0492民初395号。因(2019)苏0492民初391号案件与(2019)苏0492民初395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可依法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苏0492民初39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