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辖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众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武夷山大道18号15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郑教文,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村。
法定代表人:刘云英,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饶市众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2民初21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饶市众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双方于2020年12月4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交(提)货地点为江西上饶经济开发区工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江西省上饶市,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2020年12月4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审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李守斌
审 判 员 严晓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德彦池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