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3724号
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21185237F,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村。
法定代表人:刘云英,董事长。
被告:安徽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84897L,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乔树兵,董事长。
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7元,由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