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454号
申请人:上海***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420087075,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朱囡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松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21185237F,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村
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仁富,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上海***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苏1182民初45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人上海***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2020年9月22日申请人上海***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本院提供银行帐号(户名:上海***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昆山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35,金额:70万元),请求变更财产保全的账号及金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
下:
一、冻结申请人上海***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2×××35内70万元;
二、解除对申请人上海***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1×××28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祝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