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1182321185237F,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关保,扬中市法制事务研究所主任。
被执行人:江苏盛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1283056663073H,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盛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合同价款738301.63元并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21日,本院制作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并于次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0年8月28日、9月24日、12月2日、12月29日、2021年2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等财产信息可供执行。
3、本案通过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等信息。
4、2021年2月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至其履行义务完毕时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采取了相应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立即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吴春洪
审 判 员 张卫国
法官助理 赵小通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