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兴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被告:***,住址:四川省南充嘉陵区。
原审被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8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兴科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陆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