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5民初307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昌市鸿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青城路与青容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二被告协商解决案涉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