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2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上诉人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保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4民初1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德保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4民初1464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订立任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也无任何口头协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案涉工程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案外人“输电张总”并非被上诉人诉称的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即使被上诉人与该案外人存在经济纠纷,也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没有任何事实基础。被上诉人在无法提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也无法证明自己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前提下,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2.德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全案证据,未能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德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要证据,主张上诉人将该合同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因支付工程款项的问题引起纠纷,故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包括其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分包工程项目位于广西德保县境内,属于德保县人民法院的辖区,故该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曲 静
审判员 周 玲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俞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