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813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23号天河不锈钢市场105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郴州金科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郴州大道金科城23栋301。
法定代表人:万智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青城路与青容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刘慧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达,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1251号。
法定代表人:侯子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金科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81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营业部账户4300********人民币102000.00元。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