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郴州金科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813号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23号天河不锈钢市场105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7C333G56。
法定代表人:陈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郴州金科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郴州大道金科城23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30791689649。
法定代表人:万智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青城路与青容路交汇处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5378790P。
法定代表人:刘慧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周达,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2093331P。
法定代表人:侯子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金科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金科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2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金科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2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