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66号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23号天河不锈钢市场105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郴州金科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郴州大道金科城23栋301。
法定代表人:万智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青城路与青容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刘慧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达,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1251号。
法定代表人:侯子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郴州金科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金科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2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3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翠翠
书 记 员 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