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1671号
原告:湖南长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27号湖南长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研发楼101房。
法定代表人:周正,总经理。
被告:威海蓝色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北、龙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汶峰,总经理。
原告湖南长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蓝色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长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9元,由湖南长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燕志卿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