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4012号 申请人:***,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服饰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职权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保险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24302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12.24**)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闫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