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4012号之一
原告:***,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服饰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2022年7月2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82元,减半收取70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4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闫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