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1执保454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浙江朗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号**幢*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266731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朗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5民初9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朗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市黄河口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的债权工程款40万元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朗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市黄河口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的债权工程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