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域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朗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民初954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兴县。
被告:浙江朗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266731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的(2019)鲁0505民初9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浙江朗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0×××39上的存款400000元,现因原告申请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朗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0×××39上的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尚学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